重庆市永川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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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公证处:遗产继承遇难题 公证援助暖人心

日期:2023-12-08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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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川区某社区居民许大、许二(化名)来到永川公证处咨询:其母亲姚某为精神病人,父亲许某因病死亡,许某在银行遗留有存款,银行告知许大必须办理公证才能取出父亲许某的银行存款。

经公证员询问了解,许某的父母均先于许某死亡,许某生前育有两个子女许大、许二(化名)均已成年,许某的妻子姚某(化名)患有精神疾病20余年,长期在精神病医院治疗,无法与人正常沟通。

受理该公证申请后,公证员对案件开展了尽职调查。通过走访姚某所在精神病医院与医生询问、沟通,结合诊断证明,公证员就姚某的行为能力进行了初步判断。同时,公证员主动前往许某和姚某户籍地,通过询问相关证人了解许某的家庭情况及姚某的身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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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调查情况,公证员认为姚某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独立申请办理公证,如需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需经过人民法院特别程序及司法鉴定,并由人民法院为姚某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代为申办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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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让两兄弟犯了难,父亲过世、母亲长期治疗家中早已负债累累,许大患病缺乏劳动能力,目前仅靠90后的许二来维持家庭生计,若通过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不仅要支出鉴定费、法院诉讼费等,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哥俩希望公证处能帮忙解决许家的困境。

公证员安抚哥俩情绪后,针对许家的家庭情况制定了公证服务方案:建议先由姚某的直系亲属办理监护协议公证,确认其监护人。为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协议中明确限制监护人的权利,仅用于被监护人继承并提取该笔存款,同时明确监护人不得做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

鉴于许家的特殊情况,永川公证处审查后不仅依法减免了部分公证费用,还通过绿色通道快速出具公证书,充分发挥了公证职能,以公证人的真情服务和公证温度,切实解决了困扰许家的“继承难题”。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