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王某甲到重庆市永川公证处称:其父亲王某生前办理了公证遗嘱将名下的房屋指定由王某甲继承,父亲去世后王某甲持公证书前往相关部门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却被告知因无法确定该公证遗嘱是王某生前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书,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证员经询问了解到:王某去世后共有三名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但其中一名继子女王某乙早年离家后便与家人失去联系,王某甲几经努力也找寻未果,无法所有继承人核实遗嘱情况,遗嘱的“最终性””难以自证,多方求助无果后来到了公证处。
《民法典》施行后,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二个遗嘱形式,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意味着遗嘱形式更多,立遗嘱人订立、变更或者撤销遗嘱更加灵活和自由。某种程度上更为便捷、真实地还原遗嘱人意愿,达到公平和谐的社会效果。又因遗嘱方式的多样性、立遗嘱人的自由性,加之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遗嘱是否有被伪造、篡改情形,增加了遗嘱的真伪和效力的不确定性。如何确定“最后一份有效遗嘱”,是遗嘱继承面临的“痛点”。
公证员安抚王某甲情绪后,针对其特殊的家庭情况制定了公证服务方案:建议先由王某甲申请办理针对王某遗嘱的遗嘱检认,再根据检认结果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为核实遗嘱相关情况,承办公证员登录全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中的“遗嘱公证查询”信息平台,查询遗嘱人是否还订立了其他公证遗嘱、公证保管遗嘱或者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使用公证互联网系统进行公共信息查询,调查王某乙的基本情况。通过走访王某乙曾居住过的村社,前往辖区派出所调取户籍档案并了解失联的情况,多种方式均找寻未果。
经公证处处委会讨论后一致决定通过登报方式,发出遗嘱检认公告,公示期结束后,无单位和个人针对王某的遗嘱内容主张权利,公证员根据调查核实内容及遗嘱检认结果为王某甲出具了遗嘱继承公证书。最终,王某甲持公证书顺利完成了变更登记,解决了继承难题。
民之所盼,行之所向。一直以来,永川公证处坚持以公证业务创新推动《民法典》在公证实践中的贯彻落实,本次 “遗嘱检认”的办理,充分发挥了公证“定纷止争”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了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为新时代的“良法善治”写下了生动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