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2024)渝永证字第6171号公证书的公告
经查明,因当事人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致使我处出具的(2024)渝永证字第6171号公证书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处决定对(2024)渝永证字第6171号公证书予以撤销,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重庆市永川公证处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