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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小知识

日期:2022-10-24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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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的非诉讼活动。公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证是由国家专门司法证明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公证具有权威性、可靠性、广泛性和通用性,不受行业、国籍、职业、行政级别、地域的限制,因而有别于其他机关的证明。
  (2)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
  (3)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和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还是有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在办理公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书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公证书经外事机关和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后,在国外具有法律效力。
  (4)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 公证机构通过其证明活动,预防纠纷发生,为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证据。


  ●公证目的
  公证的目的是:“证明、服务、沟通、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纠纷,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证的目的以及其法律特征,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证明无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消除各种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以公证文书的法律约束力,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义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公证的法律效力
  公证的效力,就是公证的效用,指公证证明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公证的效力又称为“证书的效力”。 公证在法律效力上具有以下几种:
  (1)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依据的证据,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供接受者的可靠凭据,并可直接采用,而无须核查。
  (2)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经过公证证明的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持该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法律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依当事人约定,必须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明后,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否则,就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公证活动的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事务活动中应严格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公证机构依法独立公证,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干涉的原则。
  (2)真实、合法的原则。所谓真实,是指公证书中所证明的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的各项内容,都是真的、实在的、客观存在的或曾确实发生过的事实,并通过直观或人证、物证能为公证人员确认的,而且事实的内容与公证证明的内容是完全相符的。所谓合法,是指公证证明的事实、内容、形式及取得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公证的合法性包括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两个方面,内容违法不予公证,形式违法也不能予以公证。
  (3)保密原则。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4)使用本国民族文字的原则。公证书应当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和多民族居住的地区,根据当事人需要,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可以附相应的译文。
  (5)回避原则。回避原则是为了保证公证人员能公正无私地办理公证,维护国家公证机构公证书的信誉,以防徇私舞弊。 除在公证活动中还须遵循以下原则:
  (1)便民原则。
  (2)直接原则。
  (3)自愿公证与必须公证相结合。  
 
  ●公证的分类
  (1)公证按其使用的地域不同划分,分为国内公证和涉外公证两种。 
  (2)按公证对象的性质不同划分,可分为:证明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法律事件;证明非争议性的权利和事实;强制执行证明等。
 
  ●公证员的业务职责有何规定
  公证员是在公证机构专门从事公证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员。公证员的任务是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证明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办理其他与公证有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公证员可以只证明事件的客观真实性和申请人的签章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公证员是依法办理公证事务的司法工作者,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