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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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业务范围

日期:2022-10-24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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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证期合同、协议;
  (二)证明遗嘱、委托、声明等单方法律行为;
  (三)证明继承权;
  (四)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五)证明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六)证明身份、学历、专业职务(职业资格)、经历、有无犯罪纪录;
  (七)证明出生、生存、死亡、居住;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等属实;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证明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企业资信情况、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证明招投标、拍卖、财产清点、开奖、物品封存或者销毁等行为、事实;
  (十二)办理证据保全;
  (十三)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违约行为记录;
  (十四)根据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或者参照国际愦例需要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二、为确保重要经济和民商事活动的安全和秩序,防止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应当申请办理公证:
  (一)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股份公司设立等重要经济活动;
  (二)发行、销毁债券、彩票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
  (三)拆迁房屋等时过境迁难以收集证据的活动;
  (四)不动产的继承、转让、赠与、遗嘱等重要民事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其他事项。


  三、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可以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该文书的,该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四、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登记事务;
  (二)办理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与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咨询;
  (六)其他与公证职能有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