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受理及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您好,欢迎进入(下称公证处、本处)“重庆市永川公证处互联网公证系统”在线公证受理平台(下称“该平台”),本处特向您做出如下告知,请您准确阅读,对以下内容同意,请确认签署,如不同意,请终止签署操作,如您确认签署并且点击同意、下一步等相似操作,视为您对以下内容无异议:
1、该平台是本处指定的公证受理平台,您在该平台上签署文书、申请、办理公证业务视为在本公证处签署文书、办理相应的公证业务。
2、您在该平台相应页面上点击“确认”、“确认申请”、“确认签署”等类似行为,视为您同意申请办理相关公证事项、同意相关文书内容表述,同意签署相应文书。本处依照您的操作,展示告知等文本内容,即视为本处已同意并受理您的公证申请,本处无需单独再行出具受理通知书。但本处受理不代表本处将出具公证书,本处将依据审核结果而定是否出具相应公证书。
3、您在该平台上提交公证申请所需的材料,例如身份证件,本处将通过相应的审核手段进行核查,本处将对您提交的材料予以保密,以上材料本处将保存作为公证档案,提交的内容视为您本人对自己身份进行确认的行为,如果提交材料有误、虚假,您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您在该平台上或者与合同相对方的签署平台上进行的活体检测、人脸识别行为,是确认是否属于您本人进行操作的一种方式,您应当确认以上行为以及其他签署合同、办理公证等均是本人自愿行为,因为您进行以上操作将对您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如果您并非自愿的,请务必停止操作。
5、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因在线受理公证方式的特殊性,公证员无法与公证当事人亲见,本处将根据您办理业务的特点指派相应的公证员在您申请公证、签署完成公证材料后,对您线上办理公证提交的材料、签署的文书、平台上确认的页面等进行后台审核,必要时进行视频连线,审核通过后将出具公证书,如审核不通过将终止办理公证。因此,为您办理公证的公证员以最终出具的公证书为准,请予以理解,如果您不接受该方式,请终止申请公证。
6、本处将所出具的电子公证书发送至您在该平台或者合同等文书中预留的(二者不一致的以平台登记为准,下同)邮箱即视为公证书送达完成。如您需要纸质公证书,请明确填写所申请纸质公证书的份数及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您在该平台或者合同等文书中预留的联系地址不一致的,以平台登记为准),本处将按照您所提供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送达纸质公证书。
7、您在该平台或者合同等文书中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将作为今后各方文件往来、送达、视为您本人确认的联系方式,因此您应当保证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今后您在该平台上签署的相关文书涉及诉讼、仲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将以您确认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进行送达(包括电子送达),您同意以填写的邮寄送达地址作为送达地址,并清楚的知道人民法院向您填写的任一地址进行送达均会发生法律效力。
8、如您办理的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证当事人在办理债权文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后,一旦发生债务人(含担保人)逾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清偿到期债务情况时,债权人有权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和担保人(保证、抵押、质押等)强制执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您务必清楚该公证的法律后果。如对债权债务有异议,可以在本处向您发送债务确认文件后及时提交异议书,本处将重视您提交的异议文件并且进行认真审查。
9、您在办理如果您在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后实际产生违约,本处指派的公证员或者工作人员将根据您在该平台或者合同等文书中预留的电子送达地址,以其手机、邮箱向您发送债务确认文件。一旦本处向您发送相应的内容,电信服务商确认该短信已经送达、邮箱服务商确认该邮件已经发送完成的,短信、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有效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本处、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本处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并且任一种送达方式完成视为送达完成。如果本处向您寄送文书的,文书寄送到您在该平台或者合同等文书中预留的联系地址视为送达完成,保安、物业、同住成年人、快递代接收点接收等视为您本人接收,如因地址不准确、无人接收、拒绝接收等退回的,文书寄出满3日(日历日,下同)视为送达完成(合同或者公证文书上另有约定除外)。因此,您在该平台或者合同等文书中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对您非常重要,请务必准确填写。如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日内以书面或手机、邮箱等方式及时联系本处,未联系变更地址的,原送达地址对您有效。
10、如果您办理委托书、声明书、合同等公证,请您务必确认委托书、声明书、合同的内容。(1)如您签署委托书,您对受托人的授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受托人的代理行为对您产生法律效力,由您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您不仅需要确认代理人的信息,确保代理人为您本人信任的可靠人选,还需要在本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内确认对代理人的授权内容、授权期限等,谨慎考虑是否赋予受托人转委托的应谨慎对待,同时,由于委托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您有权单方取消委托而无需征得受托人同意,但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并自行将委托书公证书原件全部收回,取消委托的效力不及于善意第三人。根据《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本处不受理担保性委托。委托书公证书不是确权公证书,不能用于证明所涉财产的权属状况、财产归属。委托书只对委托人的身份、意思表示及签字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并不能对交易或借贷各方具体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和约束,不能取代房地产买卖合同、借款/担保合同而直接作为房产流通的工具或债权担保的手段。如您办理的委托公证涉嫌“套路贷”等犯罪行为,本处将拒绝办理,并提醒您及时报警。(2)如果您签署声明书,您应当对声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负责,确保声明书内容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形,亦不存在对声明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此外,由于声明书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声明内容自声明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但声明人本人有限定生效时间的除外),因此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相对方同意,声明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声明。(3)如您签署合同,合同成立即对各方产生法律效力,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需要承担违约后果,因此请您务必确认合同条款明确、内容完整、含义清晰、符合您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本处善意地提醒您,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您应当履行报批义务。
11、您如果办理其他文书的签字属实公证,请务必对签署的文书内容进行确认,因为您一旦确认同意签署,该文书将对您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事后您否认该文书,可能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否则将无法支持您的异议。因此,本处特别提醒您充分阅读、了解文书内容。您签署完成的文书将在一定期限内保存于公证处或者公证处指定存储的服务器内,您及法律上所确定的其他权利人有权利向本处申请调阅或对提取存储文件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12、您如果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绘图、照相、录像、录音、截屏、复制、下载、封存、非专业性鉴定和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和措施,但本处不审查实体权利义务,只对证据本身进行固定,故其在诉讼或其他纠纷解决程序中,其作用视使用情况、使用目的、接受单位的评价而定,即,保全证据公证不一定能达到申请人预期的目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如遇到专业技术事项,如、鉴定、评估、勘测等,应委托(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机构)办理。
13、如果您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则您可能需要签署相关的声明文件,对自己所提供的证据和声明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公证机构将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自身所开展的调查核实工作结果,以客观、中立的地位形成最终的法律意见书。
14、如果您属于法人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署合同、文书、办理公证均对代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即使出现诸如公司内部有权决议机关未通过决议同意该事项等情况,因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授权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代表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由此给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造成的损失及其他不利后果,由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因此,如签署人尚未获得授权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有权机构需要进行决议的,本处提醒您完成内部决议、授权手续。
15、如法人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署并且确认授权期限的,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将根据该授权进行相应的代理行为,如取消授权应当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公证云、公证签平台联系变更代理人或者取消授权,否则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将对委托人产生效力。合同发起方在发起合同时确认已经收到授权文件的,平台将自动向代理人发起签署合同,合同发起方自行确认授权文件真实、有效,并承担其自行审查的后果。
本人对以上公证申请、告知及其他事项确认无误。